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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滥伐林木案)_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迁西县院环检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性,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7196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住***镇*村13号,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迁西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左右,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刘某共同出资在迁西县**镇**村从12户村民手中购买了100余棵杨树,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占50%股份,犯罪嫌疑人刘某、贾某某、贾某某三人占50%股份。刘某某负责联系买树木,刘某、贾某某、贾某某负责联系砍伐工人及车辆。2019年11月15日上午9时许,在迁西县**镇**村小学对面(**村敬老院西侧),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刘某、贾某某、贾某某四人在没有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雇佣工人砍伐杨树74棵。经鉴定被砍伐的杨树蓄积为15.3073立方米,价值6843.64元。

 本院认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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