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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刘某乙妨害公务案)_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兰检公诉刑不诉〔2019〕2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62********,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住黑龙江省兰西县长岗乡**村**屯,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31日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8日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6月24日本院向兰西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27日撤回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0日15时许,兰西县长岗乡**村**屯居民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刘某甲因酒后到**乡派出所打听了解刘某乙之女受辱的案件情况,三被告人借故殴打、辱骂派出所干警,并将派出所留置室安全门损坏,严重破坏了派出所的办公秩序。

本院认为,刘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西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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