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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刘某乙故意伤害案)_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01989********,黎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白沙县),农民,住白沙县**镇**村委会**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白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刘某乙,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01987********,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白沙县,农民,住白沙县**镇**村委会**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白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乙与刘某丙在白沙县邦溪镇草头村因琐事发生口角。随后,刘某丙、谭某甲、刘某丁在邦溪镇台式水吧遇刘某乙,刘某丙便上前用拳头殴打刘某乙,打完后,刘某丙、谭某甲、刘某丁三人骑车离开水吧。刘某乙被打后电话叫来父亲刘某戊、弟弟刘某己,正好遇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来水吧,刘某甲得知刘某乙被打后,便让刘某戊报警,随后骑车与刘某乙、刘某己一起去追刘某丙。三人骑车到孟果村委会旁边一路口时遇刘某丙、谭某甲、刘某丁,刘某丙看见刘某乙等人后便往孟果村方向跑,刘某乙、刘某甲、刘某己紧追其后,刘某丙跑到**村躲进谭某乙家,刘某甲(空手)、刘某乙、刘某己便手持木棍守在门口。其间,有三个自称是刘某丙兄弟的太坡村男子来到现场,但双方未发生冲突。随后,谭某甲、刘某丁、谭某丙也来到现场。谭某甲到现场就喊打,接着拿石头砸向刘某甲,刘某甲躲开后,与谭某甲扭打在一起,刘某丁和其他几个太坡村男子看见后围上去,刘某乙、刘某己见状上前帮刘某甲,谭某丙则在中间拦架,在此过程中,刘某乙和刘某丁打在一起,刘某甲持石头将谭某甲打伤。后刘某甲看见谭某甲这边又来了两人,便叫刘某乙、刘某己一起弃车跑离现场。谭某甲等人见状便拿石头、木条打砸了刘某乙、刘某甲遗留在现场的两辆摩托车。

经鉴定,谭某甲鼻部损伤属轻伤二级;刘某乙、刘某甲被打砸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908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刘某乙与被害人谭某甲达成刑事和解,赔偿谭某甲医疗费用人民币3000元,取得谭某甲谅解。谭某甲也赔偿了刘某甲、刘某乙被打砸摩托车经济损失人民币4908元。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刘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宽处罚情节,且被害人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刘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王  琴

                             检察官助理:陈俏蓉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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