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刑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2196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住兴城市**街道**村**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8日被兴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刘某乙,男, 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81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住兴城市**街道**村**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8日被兴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兴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犯罪嫌疑人刘某乙将事先准备好的《提议书》交到兴城市华山街道长矛村**刘某丙手中,并自称已经联名村民及楼户要求村里(实际上是要求陈某甲)对所反映的环境污染,放炮震裂房屋等事项进行赔偿,否则就上告到检察院及主管部门。在陈某甲先期没有理会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刘某乙、刘某甲又先后找到刘某丙传达了因陈某甲的企业污染问题准备联合村民要告状的意愿。2018年9月23日期间,因害怕被告,陈某甲委托其侄陈某乙、刘某丁、杨某某三人多次找到刘玉忠和刘某甲哥俩商谈不要告陈某甲一事,在商谈过程中刘某乙、刘某甲哥俩拿陈某甲的企业污染环境等为要挟,主动向陈某甲索要钱财70万元,否则就要上告,并称拿到钱后还要求陈某甲在他二人事先准备好的《赔偿协议书》上签字,用于掩盖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后陈某甲因索要钱财数额特别巨大无法承受,向华山街派出所报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兴城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刘某乙、刘某甲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不清,刘某乙、刘某甲的行为是否足以引起被害人陈某甲的恐惧心理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刘某乙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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