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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刘某乙涉嫌强迫交易案)(刘忠开)(公开版)_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1********621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温汤镇,住温汤镇**村**组**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9月2日被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明月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明月山分局执行逮捕,经明月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先武,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明月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02年,犯罪嫌疑人刘某甲在**村村委会以种树种花为由租了一些荒地,2007年刘某甲注册成立了**村种养合作社(法人代表为其妻子谢某某),成立后在现**景区内租了少量土地进行种植,2015年底,犯罪嫌疑人刘某甲又开始筹建**园,以**村种养合作社名义在**村**组等四个小组进行租地,期间为了防止村民不愿意租地,直接将**涉及田地的水源控制,未经村民丁某某的同意,直接将丁某某的上游水源必经的农田挖成池塘,控制了下游河背等地的数十亩农田的灌溉水,导致“河背”农田的种植用水都需要经犯罪嫌疑人刘某甲的同意。

2、2016年3月犯罪嫌疑人刘某甲邀请犯罪嫌疑人刘某乙到了**园上班,负责工程建设和协助租地等,4月开始犯罪嫌疑人刘某乙帮刘某甲的**园在**村**组等四个小组租地,租下了**村共计150余亩的土地,在**租了300多亩山地。租地过程中,刘某乙对村民讲地是刘某甲要租,租地是用来种树种花的,不会改变土地的面貌,每年的土地租金是水田510元/亩,山田300元/亩,租期有的30年,有的40年,田亩数按照组上田亩册上的数量计算。期间多个村民提出不同意,有的想自己种,有的提出土地面积应该按照实际面积计算,刘某乙将村民的意见反馈给刘某甲,刘某甲称不用测量面积,只能按照田亩册的数量来,并对刘某丙等人威胁说:“不管黑道白道,随便来”。期间刘某乙继续对其他不愿租地的村民说:“不租地也没有用,刘某甲控制了水源,你们也无法种植”。大多数村民迫于刘某甲的淫威,惧怕他,不敢得罪他,而且不租也不能引水灌溉无法种植等原因,被迫答应了租地给他,少数仍不同意租地的刘某甲就直接占用,强迫他人租地。目前已查明:刘某丙、李某甲、谢某某、丁某某、黄某某、李某乙、乐某某、刘某丁、陈某甲、陈某乙共计十户村民证实,共约40亩田地是被迫租给犯罪嫌疑人刘某甲。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他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袁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袁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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