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19〕3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231978********,汉族,专科文化,湖南攸县人,系湖南马上有钱投资管理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家住湖南省攸县**镇**村庙**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9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8年10月25日、2019年1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11月25日、2019年2月9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8年10月10日、12月25日、2019年3月9日依法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湖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公司)于2014年3月19日在长沙市雨花区工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6000万元,法人代表:陈某甲,股东为:陈某甲出资3000万,陈某乙出资3000万元;公司住所地为长沙市雨花区**路**号**小区**栋**门面,经营范围:投资咨询、项目投资管理、为中小企业提供非融资性担保、企业形象策划、文化活动的组织和策划、经济信息咨询。(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方可经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老板,刘某乙(已不起诉)系该公司的日常事务管理人。
2014年3月开始,湖南**公司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许可、无任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资质的情况下,以湖南**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发放传单和业务员直接推荐的方式对社会公开宣传,并以月息12.0‰至15.5‰不等的利率为诱饵,以签订《委托投资保证合同》、《借款借据》、《保证函》、《还款计划书》的形式,承诺到期付息还本,吸引了社会不特定群众将自有资金投资至该公司。至案发时止,湖南**公司共计吸收黄某乙、唐某某、岳某某、王某某等12名被害人资金134万元。
经司法审计,湖南**公司自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期间,共计吸收12名被害人资金134万元。其中归还被害人本金30万元,支付利息14.363万元,其余资金用于投资富平公司茶油项目及公司日常经营开支。2017年8月陆续归还各投资本息941100元,共计归还本息1375730元。
2017年9月12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工商登记资料、委托投资保证合同、收条、谅解书、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黄某甲、欧某某、朱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乙、唐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3月2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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