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承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968********,满族,初中文化,某某铁矿工人,群众,现住河北省承德县某某镇某某村。2011年2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承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1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1年8月8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8月8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8月1日被承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县某某镇,现住承德县某某镇某某村。2011年7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7月13日延长拘留至2011年8月12日,2011年8月8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未批准逮捕,2011年8月9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8月8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8月1日被承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95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某某县,现住承德县某某镇某某村。2011年7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7月13日延长拘留至2011年8月12日,2011年8月8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未批准逮捕,2011年8月8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8月8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8月1日被承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不起诉人辛某甲,曾用名辛某乙,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972********,满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县某某镇,现住承德县某某镇某某村。2011年7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7月13日延长拘留至2011年8月12日,2011年8月8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未批准逮捕,2011年8月8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8月8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8月1日被承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不起诉人刘某乙,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960********,汉族,初中文化,某某铁矿退休工人,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县某某镇某某村,现住北京市某某区。2011年7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7月13日延长拘留至2011年8月12日,2011年8月8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未批准逮捕,2011年8月8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8月8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8月1日被承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不起诉人刘某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现住河北省承德县某某镇某某村。2011年7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7月13日延长拘留至2011年8月12日,2011年8月8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未批准逮捕,2011年8月9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8月8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8月1日被承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某某县,现住承德县某某镇某某村。2011年8月8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未批准逮捕,2011年8月8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8月8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8月1日被承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王某某、范某某、辛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0年7月,承德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在征占承德县某某镇奶奶村二组自留山的过程中,刘某甲伙同本组村民王某某、辛某甲、范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张某某谎称均在承德鑫亚矿业有限公司征占的高寺台镇马营村二组自留山的范围内有自留山,与承德鑫亚矿业有限公司签订《自留山承包合同》后,刘某甲、王某某、辛某甲、范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张某某骗取承德鑫亚矿业有限公司占地补偿款,其中刘某甲骗取78000元,王某某骗取52000元,辛某甲骗取52000元,范某某骗取65000元,刘某乙骗取52000元,刘某丙骗取65000元,张某某骗取39000元,合计403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以现有证据无法推翻刘某乙提供的分山记录本记载的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王某某、辛某甲、范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张某某七户分到自留山的事实,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四百零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王某某、辛某甲、范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承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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