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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串通投标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桂检公诉刑不诉〔2018〕8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03197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郴州市广播电视台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现住郴州市苏仙区**路**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7年4月8日被桂阳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7年4月28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7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福鋆,湖南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5月10日至6月9日、自2018年7月4日至8月3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8年4月28日至5月13日、自2018年8月25日至9月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郴州市**电视台要将五盖山电视发射台的上山道路进行水泥硬化(以下简称五盖山工程),并发布了工程招标公告。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与杨某甲、陈某某想合伙承建该工程项目,并商议由杨某甲、陈某某串通符合招标要求的公司来报名参加投标,刘某甲利用郴州市**电视台台长罗某某司机的身份为工程承建、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便利。后杨某甲、陈某某借用**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质报名参与了该工程的投标。此外还有刘某乙、段某甲(均另案处理)合伙借用湖南**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及**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的资质报名参与投标,龚某某借用梅州市**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梅州市**公司)的资质报名参与投标。

为了确保中标取得五盖山工程承建权,被告人杨某甲、陈某某与刘某甲商量后,出资从刘某乙、段某甲手中购买了*乙公司、*丙公司参加五盖山工程投标的“报名单”,从龚某某手中购买了梅州市**公司参加五盖山工程投标的“报名单”,确保了不管哪家公司中标,均是被告人杨某甲、陈某某等三人获得工程承建权。

2015年下半年,在工程招标要求提交投标书时,杨某甲、陈某某、刘某甲在已经确保了工程承建权的情况下,为了使得利益最大化,商量串通上述由他们控制的报名公司的投标报价,并为了以后资金来往等方面的便利,确定由*乙公司来中标。之后,被告人杨某甲、陈某某分别联系*乙公司、梅州市**公司、*甲公司确定了的三公司投标书中的投标价格(*丙公司因故退出),并在2015年11月27日提交了投标书等相关资料。

2015年12月4日,五盖山工程由*乙公司以6895592元的价格中标,杨某甲、陈某某、刘某甲通过委托杨某乙与*乙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取得了五盖山工程承建权合伙修建该工程。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本案中刘某甲被扣押的人民币22万元,由暂扣机关桂阳县公安移送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9月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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