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11984********,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蒲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蒲江县**镇**组,现住址:四川省蒲江县**镇**小区**栋**单元**号。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蒲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
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刘某乙为了避税以及承接工程便利,安排邱某某、刘某甲、周某某、毛某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先后登记注册成立成都*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都*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蒲江县**建筑有限公司、蒲江**劳务有限公司、成都*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都*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2018年瞿某某找到刘某乙作为合伙人在蒲江县周边承接工程。2019年初,瞿某某打听到蒲江县寿安街道有拆除和平场的工程项目,便找到刘某乙商议,叫刘某乙将其实际控制的7家公司资质材料提交给自己参与寿安街道工程项目邀标比选。二者商议决定,在同一项目上用实际控制或租借来的公司进行围标,以确保中标该工程项目。在蒲江县寿安街道中德中心及中德职教园区共计7个工程项目中,瞿某某、刘某乙等人用以上方式,在投标过程中私下串通投标,轮流中标,涉及工程项目总标的23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认定刘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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