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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串通投标案)_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岳池县**镇**大街**小区**栋**单元**楼**号,农村居民。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刘某乙获悉武胜县国家**储备库、武胜县**收储有限公司 2 个低温库及附属升级改造项目正在招投标。刘某乙便邀约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一起投标,中标后合伙做这两个项目。刘某甲通过微信分多次转账给刘某乙3万元,用于投标的前期开支。刘某乙为中标武胜县国家**储备库、武胜县**收储有限公司 2 个低温库升级改造项目,通过刘某丙借用四川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建筑资质,以支付资质使用费和保证金利息的方式参与两个建设项目的围标报价。刘某乙独自一人以三家公司的名义到四川富土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武胜县分公司参加武胜县国家**储备库、武胜县**收储有限公司 2 个低温库及附属升级改造项目报名竞标。四川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刘某丁、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刘某甲、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刘某乙参与开标。最终四川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武胜县国家**储备库低温库及附属升级改造项目,中标价为人民币231.24962万元;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武胜县**收储有限公司低温库及附属升级改造项目,中标价为人民币242.867206万元,但该二中标项目的实际实施人均是刘某乙;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系武胜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9月17日刘某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涉嫌构成串通投标罪,但因未给招标单位造成损失,刘某甲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并有坦白、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故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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