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冷检公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村**组,现住娄底市**楼**栋**室。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2年12月24日被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9年7月1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方继红,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冷水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2日至1月7日、自2020年2月19日至3月1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6日、自2020年2月8日至2月22日、自2020年4月20日至5月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伙同他人于2009年7月至2017年9月期间,实施串通投标行为三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9年7月,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得知**公路**至娄底**工程(**地至**段)项目准备公开招标消息后,通过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项目部经理刘某乙(另案处理)、朋友许某某的帮助,联系**集团、湖南**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湖南**工程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围标该工程项目,并确定由**工程公司中标。2009年9月28日,**工程公司以2040.8918万元报价中标。后刘某甲与**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协议,由刘某甲挂靠**工程公司承建。
(2)2013年10月,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为获得**新建工程KO+420-K3+187段(**路-**路)第二合同段项目(以下简称** A标段)的施工建设,通过**工业长沙**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公司)副总经理李某甲的帮助,联系**工业公司、广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娄底**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围标该项目,并约定投标保证金由**工业公司垫付,刘某甲支付投标保证金15%的年利息。2013年11月28日,**工业公司以86132256.39元的报价中标。2014年1月7日,刘某甲与**工业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协议和劳动合同协议,约定该项目由刘某甲挂靠**工业公司施工建设,支付4%的项目工程款给核工业公司作为管理费。2014年8月28日至2019年2月2日,**工业公司收取刘某甲项目管理费人民币284万元。刘某甲通过该项目违法所得人民币200万元、**工业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284万元。
(3)2017年9月,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得知娄底**改线工程(**路-**殿)K3+186.684-K7+708.876道路工程项目公开招投标,通过湖南娄底**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娄底**公司)副总经理王某某(另案处理)的帮助,联系娄底**公司、邵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岳阳市**总公司参与围标。后刘某甲找到招标代理公司湖南**管理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法人代表李某乙(另案处理)要其提供帮助,并承诺李某乙若中标后给予一定好处费。李某乙表示同意并按照娄底**公司的资质制作了招标文件在网上发布招标。同时成某甲、成某乙(均已不诉)、肖某甲(已起诉)伙同匡某某(已不诉)等亦按照李某乙的招投标文件联系了株洲**公司等五家资质比娄底**公司更优的公司串通投标该项目。在技术标评标期间,成某甲等控制的株洲**、安徽**、湖南**位列前三,刘某甲控制的三家公司未能进入商务标竞标。商务标竞标中,株洲**公司以6327.7015万元的报价中标。中标后,刘某甲以技术标第二名的安徽**资质造假为名向业主单位申诉请求对该项目重新进行招标,致使中标通知书未能下发。随后,成某乙、肖某甲与成某甲等为了顺利发放中标通知书,商量后各出让12.5%的股份给刘某甲,要刘某甲不要申诉,刘某甲同意后撤回了申诉。2017年11月28日,该项目发放了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下发后,成某乙以288万元的价格将自己37.5%的股份转卖给刘某甲,肖某甲为让刘某甲出资该项目的后续施工,出让2.5%的股份给刘某甲,刘某甲占股65%,肖某甲占股35%。因资金短缺,刘某甲于2018年8月2日,将持有的股份以838万元的价格转卖给肖某乙、谢某某、肖某甲施工建设。成某甲通过该项目违法所得人民币43万元、匡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4万元、成某乙违法所得人民币250万元、株洲**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9万元、安徽**公司违法所得7万元、湖南**工程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8万元、湖南**建设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
案发后,刘某甲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刘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予以追缴;有关涉案人员、公司的违法所得,依法处置。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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