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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一部刑不诉〔2020〕667号

被不起诉刘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42000********,汉族,学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6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至5月期间,陈某某、吴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伙同“老刘”(身份不明,在逃)经事先商量,通过“老刘”及“中介”陆续招募一批“法人”来杭州注册公司营业执照、开通银行对公账户后出售给陈某某等人,从中谋利。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等人来到杭州,在陈某某、吴某某等人的管理和带领下办理出4本公司营业执照,并开通对公账户。刘某甲将办好的4本营业执照等出售给吴某某等人,得到好处费20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已退出赃款2000元。刘某甲如实供述,并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已退清赃款,且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1120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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