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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翁检公诉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女,195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58********,汉族,专科毕业,翁牛特旗**幼儿园**,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小区****号楼**单元****侧,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2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30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1日补查重报。2019年5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翁牛特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赤峰市财政局和教育局为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向翁牛特旗下达了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专项资金。因刘某甲经营的翁牛特旗**幼儿园通过正常途径无法办理申报条件所需的手续,2015年6月份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刘某甲明知其幼儿园无法办理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让其二姐刘某乙(2016年5月29日已死亡)去办理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刘某乙用400元钱购买了一个假证,次日刘某乙将购买伪造的建字第152015-05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交给刘某甲,刘某甲连同其他证件提交给翁牛特旗教育局,为**幼儿园套取专项资金共计132万元。经调查和鉴定,刘某甲提供给翁牛特旗教育局的建字第152015-05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系伪造,刘某甲至今未退还给翁旗财政局专项资金款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翁牛特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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