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刑不诉〔2019〕2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花园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花园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8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8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4日7时50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驾驶粤******小型普通客车沿沪昆高速由东往西行驶至1301km+150m路段处,车辆与道路右侧护坡发生碰撞后侧翻,造成粤******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刘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驾驶人刘某甲、乘车人刘某丙、周某某受伤,车辆及道路设施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邵阳支队隆回大队认定,刘某甲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2018年2月28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一方于被害人刘某乙的家属达成和解,由刘某甲支付刘某乙的丧葬费用,取得刘某乙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达成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