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公诉刑不诉〔2017〕3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74年9月24日,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12241974********,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街**号**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 2017年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6日经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1日6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驾驶粤KPR****号牌厢式货车沿铜肖线由茂名往鳌头方向行驶,行驶至鳌头市场路段时,与前方同向骑自行车的事主吴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刘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符合刑事和解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二O一七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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