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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11997********,汉族,大学肄业,群众,经商,户籍所在地威海市文登区文山**路**号**单元**室,住威海市文登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12时许,刘某甲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威海市文登区米山东路由东向西倒车行驶至城北街1-1号南侧时,车辆尾部与由东向西步行的被害人刘某乙的身体相碰撞,致刘某乙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刘某乙符合生前头面部受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刘某甲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刘某甲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且系初犯,且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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