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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八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67********,壮族,大专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东县,住贺州市八步区**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6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刘某甲驾驶桂J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贺州市八步区步头镇梅中村往黄石村方向行驶。当日14时50分许,该车行驶至贺州市八步区步头镇梅中村往黄石村方向2公里+100米处时,与相向行驶由刘某乙驾驶搭载赵某某的桂J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桂J8****号普通二轮车乘员赵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7时50分死亡、刘某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贺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认定:刘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及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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