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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交通肇事案)_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承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住某某某某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15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驾驶冀HBH***号轻型自卸货车到承德县某某镇某某村路段卖苹果,在卖完苹果准备倒车离开时,与步行的被害人刘某乙、董某某相撞,造成刘某乙死亡、董某某受伤。经承德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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