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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祁检二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5********,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祁东人,住祁东县**镇**村**组,2015年12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祁东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祁东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8时43分,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粤******轻型厢式货车从自家屋门口(祁东县白地市镇枫树山卫生院地段)倒车驶出时,撞到行人刘某乙(男,5岁),造成刘某乙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2020年9月23日,经祁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2020年9月11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赔偿被害人家属11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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