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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交通肇事案)_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302196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住金昌市**栋**单元**号。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民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驾驶甘C3****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民勤县民昌公路25公里800米处,因超速行驶致车辆失控后发生翻滚,造成车辆乘坐人刘某乙(刘某甲妻子)当场死亡、刘某甲受伤、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民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刘某甲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刘某甲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勤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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