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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梅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4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4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闽清县**中学退休教师,出生地福建省闽清县,住福建省闽清县**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5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9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悬挂车牌号为闽******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后载被害人张某某,从闽清县坂东镇鼓舞村安置小区往213省道方向行驶,行经省道213线14公里830米与鼓舞村安置小区便道的交叉路口时,该车与从坂东中学往三溪方向行驶的范某某驾驶的闽******号的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张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25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范某某打电话报警,刘某甲在现场等候,后随救护车将张某某送往医院抢救。经闽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穿越道路时未让正常行驶的车辆先行是造成本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

张某某系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妻子,2020年3月2日,张某某子女与刘某甲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自愿放弃对刘某甲的民事赔偿请求,并对其表示谅解。

2020年3月5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自动到闽清县公安局梅城派出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无盗抢对比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登记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公开证据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现场图、现场照片;

2.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王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初犯、偶犯等情节,且犯罪时已年满77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闽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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