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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交通肇事案)_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爱检刑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8811985********,汉族,博士研究生,系**学院教师,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号,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小区****单元**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黑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辩护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13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驾驶黑M****1号黄海牌轻型普通货车由黑河市沿G331公路向呼玛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G331公路3406公里加800米处逆向行驶时,与前方同方向骑行自行车的被害人何某甲(男,72岁)相撞,致使何某甲当场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黑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被鉴定人何某甲符合生前交通事故致延髓颈髓交界处离断呼吸循环衰竭死亡。黑河市交警支队爱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刘某甲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甲无责任。案发后,刘某甲赔偿何某甲近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2020年5月12日,被不起诉认刘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驾驶的黑M****1号黄海牌轻型普通货车照片;书证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被害人何某甲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到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赔偿协议、谅解书及收条等;证人何某乙的证言;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黑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黑河市交警支队爱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行车记录仪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案发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黑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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