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红检二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6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青冈县**乡**村**屯,住辽宁省沈阳市**小区**室,2020年4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4日06时许,刘某甲驾驶辽A****N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大广高速由南向北行驶至53公里+200米道路处时,车辆驶入右侧路沟内,与路沟内树木相撞,致使乘车人刘某乙(殁年71岁)、张某某(殁年68岁)当场死亡,刘某甲、王某某受轻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刘某甲立即拨打110。2020年04月09日,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送检的刘某甲、张某某血样中未检测出乙醇。经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红岗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甲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乙、张某某、王某某无责任。刘某甲系被害人刘某乙、张某某直系亲属,2020年4月13日,二被害人之女刘某丙、乘车人王某某分别出具谅解书,自侦查阶段起刘某甲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2.书证:案件侦破经过、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无犯罪记录证明、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黑龙江省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大庆市民新庆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6.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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