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桃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驾驶悬挂湘H*****重型自卸货车从桃江县灰山港镇金沙洲沿G234道(原X029线)往灰山港镇城区方向行驶,途经灰山港镇澄泉湾村划塘组路段时,遇行人刘某乙从道路的左侧边往右侧横过公路,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避让不及,导致车辆右前方撞到被害人刘某乙,造成被害人刘某乙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刘某乙符合钝性外力致重型颅脑损伤、闭合性胸腹部损伤并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2019年12月10日,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驾驶达到报废标准、安全设施不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未及时避让,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护送伤者至医院救治,事后向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投案。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到案后,已赔偿了被害人刘某乙近亲属经济损失186800元,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刘某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刘某甲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酌情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刘某甲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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