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桦检一部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现住吉林市船营区**小区**号楼**单元**楼中门,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桦甸市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秦国亮,吉林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吉林省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9日20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驾驶吉******号小型轿车,沿桦甸市桦甸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昌源土特产商店时,将沿桦甸大街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甲(被害人)撞倒,造成王某甲当场死亡,车辆损坏。2021年1月19日,经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系因上腔静脉破裂导致心包填塞死亡。2021年2月2日,经桦甸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刘某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甲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刘某甲让他人拨打120急救和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刘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8万元(其中含保险理赔18万元),取得谅解,双方自愿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证实:刘某甲案发后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及案件提起过程。
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吸式酒精检验结果单。证实:刘某甲呼吸检测酒精含量0mg/100ml。
3.现场、着装、抓拍照片。证实:事故现场、驾驶人等着装、车辆抓拍情况。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刘某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甲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5.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行车证、驾驶证。证实:肇事车辆号牌是吉******号小型轿车大众,刘某甲的准驾车型C1。
6.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实:刘某甲无违法犯罪记录。
7.解剖尸体通知书、尸体处理通知书。证实:王某甲尸体处理通知等情况。
8. 收条、机动车辆交强险赔款计算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和解协议书。证实:经自愿合法平等协商,刘某甲与王某甲家属李某某、王某乙、王某丙自愿与达成刑事和解,48万元赔偿款已给付到位,李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对刘某甲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刘某甲的刑事、民事法律责任,请求司法机关对刘某甲依法从轻处罚作不起诉处理。
9.授权委托书。证实:王某乙、王某丙委托李某某代表被害人 王某甲的家属全权办理一切与被害人相关的法律事宜。
10.微信聊天截图。证实:案发前刘某甲微信聊天情况。
11.说明。证实:案发时肇事车辆驾驶人为刘某甲。
12.户籍信息。证实:刘某甲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二、证人证言:
1. 证人刘某乙证实:2021年1月9日晚上8点半左右,刘某甲开车拉着刘某乙沿桦甸大街由东向西行驶,一个人过横道,刘某甲开车撞人了,撞上后刘某甲就停车下车看伤,刘某乙随后也下车了,下车的时候刘某甲告诉刘某乙先打的120急救,随后打的122报的警,发生事故时车是刘某甲开的,在警察来之前刘某甲一直在现场。
2.证人王某丙证实:王某丙是王某甲的儿子,刘某甲已与王某丙、李某某、王某乙自愿达成刑事和解了,由刘某甲赔偿48万元,其中刘某甲个人赔30万,含这15800元的精神抚慰金,这30万元已收到了,保险公司理赔的18万,后期由李某某收取,王某丙、李某某、王某乙对刘某甲表示谅解了,不追究其任何法律责任,希望检察机关对刘某甲依法从轻免除处罚、不起诉。
3.王某乙证言证实:王某乙是王某甲的长子,刘某甲已经和王某乙、李某某、王某丙自愿达成刑事和解了,一共赔偿48万元,对刘某甲表示谅解,不追究他任何法律责任,希望检察机关对刘某甲不起诉。
4.李某某证言证实:李某某是王某甲的妻子,李某某和王某乙、王某丙自愿与刘某甲达成刑事和解了,共收到赔偿款48万元,对刘某甲表示谅解了,不追究他任何法律责任了。希望检察机关对刘某甲从轻免于处罚,就不用法院判刑了。
5.刘某丙证言证实:2021年1月9日刘某丙过生日,全家在白云饭店吃饭,刘某乙交给刘某甲发微信,让刘某甲来接他回吉林,不一会刘某甲就来了,刘某乙自己下楼了,事后刘某丙问刘某甲和刘某乙,他俩都说刘某甲开车把人撞了。
三、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刘某甲没有前科劣迹。2021年1月9日晚上8点30分左右,刘某甲弟弟刘某乙打电话让刘某甲接他,刘某乙在白云国际喝酒了,开不了车,刘某甲就打车去接刘某乙,到白云国际后刘某甲就开车,刘某乙坐在副驾,沿桦甸大街由东向西行驶到昌源土特产商店前,看见一个人在机动车道上,刘某甲就赶紧往右打舵踩刹车来不及就撞上了,撞上后刘某甲让刘某乙就打120和122报警,一会120来到说行人已经死了。当时刘某甲低头调空调溜号了,刘某甲没有喝酒,刘某甲有C1驾驶证,车号是吉******,车有强险。刘某甲现在与对方家属协商好了,已赔偿48万元,其中个人赔偿了30万,强制保险赔偿了18万,都赔偿到位了,已经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了,请求从轻处罚。
四、鉴定意见:
1.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证实:刘某甲血液未检出乙醇。
2.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王某甲损伤交通事故可以形成,系因上腔静脉破裂导致心包填塞死亡。
3.吉林博尔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吉******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的车速为71.4km/h。吉******号大众牌小型轿车除右后制动灯未正常工作,右前照灯(左侧灯具)未见事故前异常,其他灯光性能有效正常;转向性能未见事故前异常,制动能性能有效正常。吉******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的前左部与行人右腿部位为最初接触部位。
五、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六、视听资料。证实:案发现场监控情况。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在案发后找人帮忙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22报警电话,在案发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视为自首;案发后其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双方自行和解;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悔罪,且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本案不起诉人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桦甸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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