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19******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3221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0日被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15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驾驶冀C6****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昌黎县**镇**村自己家门口由北向南倒车时,与沿团新线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才某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才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于11月16日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刘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就民事部分已达成赔偿协议,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事件单、受案登记、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才庄村委会证明、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被害人才某甲诊断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保险单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才某乙、才某丙、才某丁、才某戊、刘某乙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拍照,其他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赔偿凭证、交易明细、刑事谅解书、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现实表现、低保证明、抓获经过、刘某甲退役证明、残疾人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本案属过失犯罪,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系初犯且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刘某甲能够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无其他违法情节,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二)、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31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