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遵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天津市**县**镇。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02日14时50分许,刘某甲驾驶津A*****、津B****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京环线与遵化市南三环西路交叉口处往东右转弯时,与刘某乙驾驶二轮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刘某乙受伤,后刘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遵化市交瞥大队认定,刘某甲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乙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坦白情节,民事部分已调解,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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