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坚,男性,汉族,19**年**月**日出生,中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6072119********39,赣县区**物业公司保安员,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乡**村**组**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镇**路**家园*栋*单元**室。2019年**月**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月**日被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坚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被不起诉人刘某坚在赣县公安局巡逻大队任辅警期间,因单位未给其办理相关工作证件,便私自找到同案人刘某钧,提出帮忙办理一张假的人民警察证用于平时的工作上使用。过了几个月,同案人刘某钧在赣州市章贡区东阳山路通过路边张贴的小广告留下的电话,联系一做假证的男子,以30元钱的价格给刘某坚购买了一张假的“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证”并交给刘某坚。被不起诉人刘某坚在工作中使用过该伪造的假证约一年时间。
2019年**月**日,被不起诉人刘某坚在本案尚未立案,作为刘某福(已判刑)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受贿案证人询问时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坚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在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巡逻警察大队工作期间表现较好,曾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辅警,且区公安局也出具了表现材料建议从轻处理;伪造、买卖假“人民警察证”没有用于其他非法用途,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志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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