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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蓟检二部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98********,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路**。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系刘某乙(已判刑)开办的广安**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于2019年10月间,在刘某乙授意下,按照张某某和花某某(均已判刑)提供的猪肉检疫验讫章照片伪造“天津检疫验讫章”一枚。张某某、花某某二人以160元价格购买印章后,私自在宰杀的生猪上加盖伪造的印章并对外销售。经天津市蓟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认定,张某某与花某某使用的生猪屠宰检疫验讫章系假章。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被抓获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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