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姜检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4198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泰州市姜堰区**街道**村**组**号,住泰州市姜堰区**街道**园**号楼**室。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4月3日重新受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经营**门店期间,先后从他人处非法获取泰州市姜堰区多个小区业主信息合计1814条,用于给其员工打电话推销产品。其中从经某某处非法获取**院业主信息658条,从柯某某处非法获取**会业主信息292条,从徐某某处非法获取**苑等小区业主信息330条,另从他人处非法获取业主信息534条。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于2019年10月1日,通过微信从经纶处非法获取**院小区业主信息(包括业主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门牌号、原住址等)共658条。
2.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于2019年3月11日,通过微信从柯某某处非法获取**会小区业主信息(包括业主姓名、手机号码、门牌号等)共292条。
3.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于2018年年初,从徐某某处非法获取**苑等多个小区业主信息(包括业主姓名、手机号码、门牌号、房屋面积等)共330条。
4.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从他人处非法获取多个小区业主信息合计534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于2019年10月2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业主信息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段某某、柯某某、孙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及提取的业主信息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初犯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随案移送本院的作案工具U盘一只及苹果手机、惠普牌笔记本电脑各一台移交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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