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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保险诈骗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江检诉刑不诉〔2020〕24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97********,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江苏省睢宁县,住江苏省睢宁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7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10月7日该分局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7年2月9日,南京市秦淮区汇景北路附近发生苏A5****与苏A8****两车碰撞事故,犯罪嫌疑人刘某甲、赵某某在明知交通事故是故意制造的情况下,至快速理赔中心冒充事故当事人,骗取平安保险公司1100元。

2.2017年3月3日,南京市秦淮区汇景家园附近发生苏A2****与苏A9****两车碰撞事故,犯罪嫌疑人刘某甲、赵某某在明知交通事故是故意制造的情况下,至快速理赔中心冒充事故当事人,骗取平安保险公司1400元。

3.2017年11月30日,南京市江宁区觅秀街附近发生苏A3****与苏A5****两车碰撞事故,犯罪嫌疑人刘某甲、刘某乙在明知交通事故是故意制造的情况下,至快速理赔中心冒充事故当事人,骗取中国人民保险4590元。

4.2017年10月26日,南京市江宁区大理聚福城附近发生苏A8****与苏A0****两车碰撞事故,犯罪嫌疑人刘某甲、刘某乙在明知交通事故是故意制造的情况下,至快速理赔中心冒充事故当事人,骗取中国人民保险3640元。

5.2017年1月17日,南京市秦淮区康泰路附近发生苏A3****与苏A5****两车碰撞事故,犯罪嫌疑人刘某甲、李某甲(另案处理)在明知交通事故是故意制造的情况下,至快速理赔中心冒充事故当事人,骗取中国人民保险2300元。

6.2017年3月3日,南京市秦淮区汇景家园附近发生苏A2****与苏A9****两车碰撞事故,犯罪嫌疑人刘某甲、赵某某在明知交通事故是故意制造的情况下,至快速理赔中心冒充事故当事人,骗取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100元。

7.2017年1月8日,南京市秦淮区大明西路附近发生苏AL****与皖MV****两车碰撞事故,犯罪嫌疑人刘某甲、李某甲(另案处理)在明知交通事故是故意制造的情况下,至快速理赔中心冒充事故当事人,骗取中国人民保险2750元。 

 8.2017年2月24日,南京市秦淮区大明路附近发生苏A7****皖MM****两车碰撞事故,犯罪嫌疑人刘某甲、李某乙在明知交通事故是故意制造的情况下,至快速理赔中心冒充事故当事人,骗取中国人民保险公司3400元。

9.2017年3月22日,南京市秦淮区汇景家园附近发生苏A2****与苏A5****两车碰撞事故,犯罪嫌疑人刘某甲、赵某某在明知交通事故是故意制造的情况下,至快速理赔中心冒充事故当事人,骗取中国人民保险公司2000元。

犯罪嫌疑人刘某甲的保险诈骗金额共计2228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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