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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信用卡诈骗案)_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公诉刑不诉〔2019〕12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娄底市娄星区**乡**村**组**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0月21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3月11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3月1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4月26 日至2019年5月22日; 2019年7月5日至 2019年8月1日);还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4月12日至2019年4月26; 2019年6月23日至 2019年7月5日;2019年9月2日至2019年9月17日)。

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娄底中国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刘某甲在申办信用卡的时候使用了伪造的房产证和工商执照,该信用卡申办下来后,刘某甲一直将该卡给其哥哥使用,且该信用卡在2015年4月27日的时候被用来在**市场**店进行套现,套现金额约8万元。截止到2017年9月20日,刘某甲申办的这张中国银行的信用卡累计透支本金127803.17元,且从2015年开始,经银行多次催缴,刘某甲一直没有归还透支本金,银行也无法与刘某甲本人取得联系。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刘某甲到案后一直供述涉案的信用卡系其兄刘某乙使用,所透支的资金与其无关,经两次退补,公安机关始终未找到刘某乙取证。故刘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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