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刑不诉〔2016〕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4251981********,壮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蒙山县,住蒙山县**镇**街**巷**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蒙山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蒙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3月,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中国**银行蒙山县支行办理一张透支额度为20000元的信用卡。2014年6月该卡透支19949.18元本金后,经银行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截至2015年3月10日该卡尚欠透支本金19949.18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通过其家属已如数归还其透支款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1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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