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4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于2020年6月5日凌晨3时许,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东海县牛山街道利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小潘凉皮”门前路段,停车在车中睡觉,于当日6时许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乙醇含量检验,刘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0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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