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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45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3********,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群众,无业,住临沂市兰山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重新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9日23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路与**街交汇处时被执勤民整李国军、蒋开慧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检测数值为215.5mg/100ml,后经临沂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刘某甲血液进行检测并出具“(临)公(刑)鉴(化)字[2018]YC5099号”血醇检验报告,刘某甲血检出乙醇含量176.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对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血样送检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临沂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血醇检验报告不具备证据能力,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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