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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15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6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6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1 月04 日晚,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饮酒后驾驶贵E***** 号“宝马”牌小型轿车,从仙桃市****村至**街道。19 时许,当车行至215 省道与****公路交叉路口处,被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刘某甲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86.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司法鉴定意见书;

3.证人刘某乙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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