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15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6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1 月04 日晚,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饮酒后驾驶贵E***** 号“宝马”牌小型轿车,从仙桃市**镇**村至**街道。19 时许,当车行至215 省道与**镇**公路交叉路口处,被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刘某甲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86.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司法鉴定意见书;
3.证人刘某乙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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