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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仪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65 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1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仪征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2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醉酒后驾驶苏KB****号二轮摩托车,沿本市大仪镇振仪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振仪路与陵宣路交叉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12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方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供述和辩解; 

4.江苏苏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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