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剑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性别: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79********,**族,****,群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屯**村**组,现住贵州省剑河县**镇**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剑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剑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自家办乔迁宴,与亲戚刘某丙、刘某丁等人吃晚饭并饮用米酒。酒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驾驶贵HB****号白色的金杯汽车载亲戚由剑河县岑松镇往剑河县县城方向行驶,20时31分许,当车辆行驶至剑河县清江路校场一路路口路段加100米处时,被剑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交警现场对刘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测试结果为116mg/100ml,随即被带到剑河县人民医院抽血并送检。经鉴定,刘某甲的送检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2.2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