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集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2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集安市人,住集安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集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集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19时许,刘某甲酒后驾驶吉E****2号轻型普通货车,由通化县经G1112集双高速行驶至**镇,再沿头财线公路行至**镇**村**沟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刘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9.1mg/100ml。到案后,刘徳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审查起诉阶段刘徳朋自愿认罪认罚。
1.物证:刘徳朋酒后驾驶吉E****2号轻型普通货车的照片;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证明;
3.证人苗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4.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6.视听资料:影像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徳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此前无前科劣迹,并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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