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环检公刑不诉〔2018〕8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市**县,现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区**期**号。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1日21时20分许,犯罪嫌疑人刘某甲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威海市环翠区古寨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宫松岭路交又口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刘某甲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8.36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刘某乙的证言;4、鉴定意见:威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等。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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