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公诉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村**组,住合肥市肥东县**镇**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22时许,刘某甲酒后驾驶牌号为苏******号小型轿车,沿肥东县桥头集路自北向南行驶至**路**处,被路面执勤民警查获。2019年10月21日,经安徽龙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甲当时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8.7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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