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望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住**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望奎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7月20日被望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24日被我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17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醉酒后驾驶黑M****6号现场牌小型轿车沿望奎县莲花镇至恭六地方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乡**门前路段处,将车辆驶入道路东侧林地,车辆发生翻滚,当场造成刘某乙身体受伤。经黑龙江省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7.71mg/100ml。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20年5月6日被望奎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 书证有望奎县交警大队案件经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等;
2. 证人刘某乙证言:
3.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供述;
4. 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知罪、悔罪,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望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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