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饮酒后驾驶浙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镇海区慈海南路由南往北行驶至盛世华庭小区附近时,被设卡检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显示为98mg/100ml。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14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执勤报告、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提取血样登记表、公安交通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人口信息表、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供述、证人刘某乙的证言、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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