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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304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30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22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饮酒后驾驶粤B2****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街道**路**路口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3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刘某甲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7.48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轻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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