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检二部刑不诉〔2019〕1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321972********,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湖北省京山市**镇**村*组**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20时45分,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酒后驾驶鄂HH***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新市镇京山大道“金环湾小区”门前路段时,被京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查获。经荆门市公安司法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5.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无犯罪记录证明、血样提取表、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涉毒检测报告、查获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笔录;3、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报告;4、被不起诉人与涉案车辆照片;5、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综合光盘一份。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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