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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住址地:衡东县**组。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刘某乙家中饮了酒。当晚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持C1型正式驾驶证驾驶湘******小型轿车行驶至衡东县**镇**村**组地段时,与被害人谭某某驾驶C6****小型轿车发生刮擦事故。接到被害人谭某某报警后,交警到达现场,将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带至医院进行血液提取并送检。后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测定为96.23mg/100ml。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赔偿了被害人谭某某经济损失12600元,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谅解协议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3.鉴定意见;4.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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