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虞检刑不诉〔2020〕156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安徽省**市**区**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7日00时50分,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饮酒后驾驶浙B19****小型普通客车,途经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凤鸣路与保凤路路口地段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13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因实施本案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于2020年12月8日被**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本院认为,刘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轻处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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