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盐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3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盐池县**镇**村**号,住盐池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盐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酒后驾驶宁C****3号“捷达”牌小型轿车,沿盐池县花马池镇振远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振兴路交叉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7.2mg/100ml。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持有B2型机动车驾驶证已被吊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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