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泗检二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泗县人,住泗县**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14时18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酒后在泗县**镇**庄内驾驶一辆号牌为皖******小型轿车,行驶至泗县**镇**庄**处,被泗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93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54mg/100ml,属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