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5231993********,汉族,大专文化,广西**有限公司**,家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路**号**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1时48分,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A****A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桂中大道时,适遇执勤民警例行检查,其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0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柳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20.67mg/l00ml。
2020年8月12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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